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續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