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75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票原本及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75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票原本及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