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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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
黃青鋒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
陳彥希 律師被告丙○○
乙○○辛○○庚○○上四名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被告戊○○○即 李雲騰
丁○○即李雲騰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戊○○○、丁○○為被告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雲騰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死亡,戊○○○及丁○○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㈡第68至70頁),其等均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參(見同卷第144頁),依法本件訴訟應由李雲騰之全體繼承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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