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太吉禮品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八六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葉珊谷法官徐淑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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