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1019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即 陳膺向 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陳膺向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即陳膺向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23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0月0日生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