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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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榮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振榮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