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代理人 劉櫻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頌棻┌─────────────────────────────────────┐│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今聯交通股│華南商業銀│105年11月15│224,8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板新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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