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4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8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