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於96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與被告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二人婚後雖育有多名子女,於63年間仍本於愛心收養被告為養子女。原告夫妻收養被告後,視如己出,疼愛有加。雖被告於87年犯盜匪案件遭判刑7年4月確定。原告二人猶希被告悔改,等待被告返家。惟被告假釋迄今均未返家,且因被告在外欠款,至其債權人至兩造家中催索款項。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2之規定,爰請求終止兩造之收養關係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養父母、養子女關係,現收養關係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上父母欄之登記可證,堪信為真。
三、按養子女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時,法院因養父母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2款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原告二人張被告乙○○自假釋後即不知去向一節,業經兩造之成年親生子女 胡小玲 到庭證稱:「被告不知去向已兩年多,也都沒聯繫。被告離家原因不知道,被告就是喜歡外跑,出去也沒有與家人聯繫,被告在外胡作非為,一些人跑到家裡要找被告,父母就受到驚嚇」等語在卷(見本院96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離家多時,且均未與原告二人聯繫,顯見被告非但客觀上確有棄養原告於不顧之遺棄行為,主觀上更認無照料扶養原告之責,其全無孝敬養父母之意思甚明,是原告認被告有民法第1081條第2款所規定之惡意遺棄事由,尚非無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