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八七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