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0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078號聲請人 張富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0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限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勞保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判字第865號判決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041號裁定駁回。
三、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述規定與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