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宏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宏因殺人未遂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29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