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宏選任辯護人李志正律師
王文廷律師被告 郭權御 選任辯護人 李孟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宏、郭權御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明宏、郭權御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
1月17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2人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於訊問被告
2人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仍屬重大,且依其等犯後逃逸情狀及為警查獲情形,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衡酌其等所涉犯罪法定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屬短期自由刑,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依其等供述,對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是否有其他共犯等節,仍有避重就輕之嫌,故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若命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尚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2人進行訊問後,認其等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8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藍海凝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