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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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鴻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鴻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鴻昇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7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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