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明宏 選任辯護人 李志正 律師
王文廷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郭權御 選任辯護人 李孟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宏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巷○號、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不得出境、出海。
郭權御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號3樓、基隆市○○區○○○路○○○號3樓,不得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宏、郭權御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予以羈押;其後並經裁定自108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2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2人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及不得出境、出海之情況下,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2人於各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各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之其住居所,不得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藍海凝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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