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842號原告 鄧純敦
胡金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素蓮 被告 陳秀琴
陳月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省三 李守正 李守全 李珍珍 李守子 李薰薰 李玲玲 李美美 古進明 古進浩 劉古美銀 古芸禎 李瓊如 陳俊仲 陳俊良 陳佩君 陳木彩 陳昌貴 陳昌財 黃 陳維妹 余 陳枝妹 羅芳仁 羅裕城 羅世芳 陳慧華 陳馨祥 ⑴ 陳昌榮 陳昌傳 陳昌鍊 陳 劉枝妹 陳馨霖 陳寶蘭 陳瑞蘭 郭鄭雪 陳馨傑 陳馨禹 陳寶珠 陳葉牡丹 陳馨連 陳馨瑋 陳馨彰 陳珮君 陳昌富 陳五妹 陳玉嬌 陳玉華 陳玉英 莊謙堂 莊陽明 莊謙行 莊如謀 莊啟祥 莊素珍 莊素玉 莊素英 賴紹俊 賴紹青 賴紹溪 賴紹金 賴 玉珍 徐玉海 徐晟貴 徐瑋憶 徐瑋婷 原籍設 同上 古正均 葉 陳梅蘭 陳昌台 陳詹 金妹 陳馨鍾 陳馨銘 陳馨宏 陳馨豪 陳馨杰 陳雪娥 陳俊吉 周玟慧 陳軍秀 (原名: 陳柏樺 ) 陳柏瑋 戴安義 戴伯儒 戴媫怡 廖 陳喜妹 徐陳藤妹 陳巧妹 陳馨城 陳美 華 陳靜華 陳嘉孺 陳怡蓉 陳郁萍 陳冠蓉 陳思穎 陳鳳英 陳碧娥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桃妹 蔡美寶 彭 陳良妹 彭珍海 彭珍玉 彭保清 彭瑞珍 彭 新惠 湯 高玉英 陳昱蓉 湯進煖 湯文釗 湯 木爐 湯季樺 湯鎧閤 湯木宏 湯茶妹 葉清灶 魏 葉秋妹 范祥南 范祥盆 范祥千 范秀英 范銀妹 范錢妹 范金珠 鍾福 賜 鍾仁祥 鍾昌 賜 鍾秉榮 鍾南 賜 鍾桂香 鍾雅婷 陳美霜 湯慶宗 何克南 葉素鍛 葉素碧 葉采紋 湯鎮 銨 湯謹銨 湯椀琇 黃 湯素美 湯雅蓁 湯 李貴 謝明樺 謝明惠 湯裕右 湯於潤 湯富淵 湯許威 湯健 易 葉品妍 (原名: 葉韶芬 ) 湯雅茹 湯雅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貴露 被告湯 雅筑
劉復浩 劉復祥 劉福河 徐秀榮 劉徐秀 鳳彭 劉碧雲 劉碧霞 劉湯員妹 謝寶峯 陳昌盛 陳昌增 陳昌銀 陳昌雲 陳鼎鈞 陳順 妹 陳昌祿 陳昌相 黃 陳美妹 陳幼妹 陳粉妹 陳昌郎 陳昌勇 陳昌和 洪 陳生妹 楊 陳玉妹 陳苓儀 陳蘭嬌 陳昌明 陳昌健 陳品蓉 陳 姿秀 黃 范秋妹 黃 張桂清 羅世粟 翁金玉 原籍設新竹縣○○鄉○○路○段000廖 黃嬌妹 黃連嬌 李達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庚祥 被告 李清祥
吳李 春嬌 朱 李靜滿 葉斯銘 葉舜 葉斯洽 葉斯浩 廖 葉珠妹 張 葉秀容 葉淑淼 葉美菊 謝 莊玉燕 謝英妹 謝桂康 謝桂蘭 謝佾庭 謝佾樺 陳信華 陳馨堂 陳秀容 陳梅春 陳秀美 陳美樺 黃永康 梁 黃秀琴 楊 黃秀月 張 黃秀珠 李 雲峯 李雲釗 李雲煥 李雲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雲浩 被告 謝福典
謝兆泓 謝宛螢 陳馨亮 陳桂芳 陳桂英 葉 雲祥 葉振源 葉振爐 葉炳相 葉月榮 葉庭瑜 黃啓勉 黃啓祥 黃啟光 黃文芳 張美麗 黃 文光 黃佑蓮 黃佑菊 黃國仁 鄭 黃美蓮 黃瑞 蓮 黃玉玲 黃鈺雯 黃秀滿 黃秀菊 黃慶洲 黃慶忠 黃慶良 蔡桂炫 蔡桂銘 林 蔡玉梅 蔡玉蓮 徐煜煊 徐煜銘 徐煜春 魏徐秀溱 翁武 雄 黃志棋 黃才銘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美麗被告 施善普
施善惠 施 甄雲 彭靖蘭 翁林巍 翁林軍 翁玲慧 胡黃廷 桂鄧 范玉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鄧尤敦 被告 古憲征
古金 姮 古菁洹 陳馨祥⑵湯 美育 (即 湯森勇 之承受訴訟人) 湯美栒 (即 湯森勇之 承受訴訟人) 湯威端 (即湯森勇之承受訴訟人) 湯國權 (即湯森勇之承受訴訟人) 湯於月 (即湯森勇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珠 (即 湯增城 之承受訴訟人) 湯哲鑑 (即湯增城之承受訴訟人) 湯雅理 (即湯增城之承受訴訟人) 湯雅智 (即湯增城之承受訴訟人) 湯哲嘉 (即湯增城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銀 (即 鍾福壽 之承受訴訟人)鍾 宜靜 (即鍾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鍾宜達 (即鍾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徐玉珍 (即 徐黃秀蘭 之承受訴訟人) 徐玉蓮 (即徐黃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宏忠 (即徐黃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宏煇 (即徐黃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宏相 (即徐黃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江瑞娥 (即江 陳綢妹 之承受訴訟人) 江維棠 (即 江陳綢妹 之承受訴訟人) 江瑞鳳 (即江陳綢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珍 (即 謝春發 之承受訴訟人) 謝育陞 (即謝春發之承受訴訟人) 謝旻樺 (即謝春發之承受訴訟人)葉素鍛(即 葉范 姜竹妹 之承受訴訟人)葉素碧(即 葉范姜竹妹 之承受訴訟人)葉采紋(即葉范姜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吳芷葳 (即湯 李貴之 承受訴訟人) 吳卉芸 (即 湯李貴 之承受訴訟人) 吳承緯 (即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嘉湧 (即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陳昌盛、陳昌增、陳昌雲、陳昌銀、陳鼎鈞、 陳順妹 、陳昌祿、陳昌相、 黃陳美妹 、陳幼妹、陳粉妹、陳昌郎、陳昌勇、陳昌和、 洪陳生妹 、 楊陳玉妹 、陳苓儀、陳蘭嬌、陳昌明、陳昌健、陳品蓉、 陳姿秀 、 黃范秋妹 、 黃張桂清 、 羅世栗 、翁金玉、 廖黃嬌 妹、黃連嬌、李達祥、李庚祥、李清祥、吳 李春嬌 、 朱李靜滿 、葉斯銘、葉舜、葉斯洽、葉斯浩、 廖葉珠 妹、 張葉秀容 、 張淑淼 、葉美菊、 謝莊玉 燕、謝英妹、謝桂康、謝桂蘭、謝佾庭、謝佾樺、陳信華、陳馨堂、陳秀容、陳梅春、陳秀美、陳美樺、黃永康、 梁黃秀琴 、 楊黃秀月 、 張黃秀珠 、 李雲峯 、李雲釗、李雲煥、李雲浩、李雲清、謝福典、謝兆泓、謝宛螢、陳馨亮、陳桂芳、陳桂英、 葉雲祥 、葉振源、葉振爐、葉炳相、葉月榮、葉庭瑜、黃啓勉、黃啓祥、 黃啓光 、黃文芳、張美麗、 黃文光 、黃佑蓮、黃佑菊、黃國仁、 鄭黃美蓮 、 黃瑞蓮 、黃玉玲、黃鈺雯、黃秀滿、黃秀菊、黃慶洲、黃慶忠、黃慶良、蔡桂炫、蔡桂銘、 林蔡玉梅 、蔡玉蓮、徐煜煊、徐煜銘、徐煜春、魏徐秀溱、 翁武雄 、黃志棋、黃才銘、施善普、施善惠、 施甄雲 、彭靖蘭、翁林巍、翁林軍、翁玲慧、陳馨祥⑵、徐玉珍、徐玉蓮、徐宏忠、徐宏煇、徐宏相、江瑞娥、江維棠、江瑞鳳、陳美珍、謝育陞、謝旻樺應就被繼承人 陳木遠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五四五九五分之二一九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陳昌祿、陳昌相、黃陳美妹、陳幼妹、陳粉妹、葉雲祥、葉振源、葉振爐、葉炳相、葉月榮、葉庭瑜應就被繼承人 陳木根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五四五九五分之二一九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 彭陳良妹 、彭珍海、彭珍玉、彭保清、彭瑞珍、 彭新惠 應就被繼承人 彭運財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三○九一九分之一○七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 湯高玉英 、陳昱蓉、羅貴露、 湯進媛 、湯文釗、 湯木爐 、湯季樺、湯鎧閤、湯木宏、湯茶妹、葉清灶、 魏葉秋妹 、范祥南、范祥盆、范祥千、范秀英、范銀妹、范錢妹、范金珠、 鍾福賜 、鍾仁祥、 鍾昌賜 、鍾秉榮、 鍾南賜 、鍾桂香、鍾雅婷、陳美霜、湯慶宗、 何克男 、葉素鍛、葉素碧、葉采紋、 湯鎮銨 、湯謹銨、湯椀琇、 黃湯素美 、湯雅蓁、謝明樺、謝明惠、湯裕右、湯於潤、湯富淵湯許威、 湯健易 、葉品妍(原名葉韶芬)、湯雅茹、湯雅婷、 湯雅筑 、劉復浩、劉復祥、劉福河、徐秀榮、劉 徐秀鳳 、 彭劉碧雲 、劉碧霞、劉湯員妹、、謝寶峯、 湯美育 、湯美栒、湯威端、湯國權、湯於月、蔡美珠、湯哲鑑、湯雅理、湯雅智、湯哲嘉、徐秀銀、 鍾宜靜 、鍾宜達、葉素鍛、葉素碧、葉采紋、吳芷葳、吳卉芸、吳承緯、吳嘉湧應就被繼承人 湯興全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三七一○二八分之五○五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古憲征、 古金姮 、古菁洹應就被繼承人 古進賢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九二七五七分之一○七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陳慧華、陳寶蘭、陳馨霖、陳瑞蘭、陳馨祥⑴、陳馨傑、陳馨禹應就被繼承人陳 徐龍妹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一六四三三分之四三八辦理繼承登記。
七、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起訴請求分割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以起訴狀附表-1至附表-15所列之人為被告(見本院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29號卷〈下稱調解卷〉一第4-18頁)。惟湯森勇、湯增城、鍾福壽、徐黃秀蘭分別於107年8月17日、107年8月29日、107年9月27日死亡、107年11月7日死亡,兩造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8年8月9日依職權裁定命湯森勇之繼承人湯美育、湯美栒、湯威端、湯國權、湯於月;湯增城之繼承人蔡美珠、湯哲鑑、湯雅理、湯雅智、湯哲嘉;鍾福壽之繼承人徐秀銀、鍾宜靜、鍾宜達; 徐黃秀蓮 之繼承人徐玉珍、徐玉蓮、徐宏忠、徐宏煇、徐宏相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72-175頁)。 陳徐龍妹 、江陳綢妹分別於108年6月25日、108年7月21日死亡,兩造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
8年9月30日依職權裁定命陳徐龍妹之繼承人陳慧華、陳寶蘭、陳馨霖、陳瑞蘭、陳馨祥⑴、陳馨傑、陳馨禹;將陳綢妹之繼承人江瑞娥、江維棠、江瑞鳳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20-21頁)。被告謝春發於108年9月24日死亡,兩造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8年11月1日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謝春發之繼承人陳美珍、謝育陞、謝旻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43-44頁)。葉范姜竹妹於109年1月31日死亡,兩造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9年3月20日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葉范 江竹妹 之繼承人葉素鍛、葉素碧、葉采紋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01-102頁)。被告湯李貴於109年7月25日死亡,兩造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9年8月10日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湯李貴之繼承人吳芷葳、吳卉芸、吳承緯、吳嘉湧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38-139頁)。另被告黃志棋(00年0月0日生)於原告起訴時,原未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嗣於訴訟繫屬中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即因而消滅,兩造雖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9年6月15日依職權裁定黃志棋本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12-113頁)。
二、本件除被告楊桃妹、陳昌盛、陳昌雲、陳昌勇、洪陳生妹、陳苓儀、陳蘭嬌、李達祥、李庚祥、李雲浩、李雲清、黃慶洲、 鄧范玉妹 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同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而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因共有人人數眾多,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法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李達祥、李庚祥、、李雲浩、李雲清、鄧范玉妹均表示同意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案。
(二)被告古芸禎、莊素玉、陳馨豪、陳昌銀、李清祥、李雲峯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前到場陳述則均表示同意原告分割方法。
(三)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乃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而於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之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8年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陳木遠、陳木根、彭運財、湯興全、古進賢分別於起訴前之34年6月13日、46年3月2日、48年10月22日、45年10月14日、10
6年12月21日已死亡,各應由附表一共有人欄編號1至4、編號16共有人所列之繼承人分別繼承陳木遠、陳木根、 朋運財 、湯興全、古進賢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另共有人陳徐龍妹於108年6月25日死亡,其遺產應由陳慧華、陳寶蘭、陳馨霖、陳瑞蘭、陳馨祥⑴、陳馨傑、陳馨禹(即上開附表一共有人欄編號34),惟上開共有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調解卷一第29-53頁、121-138頁、卷二第137-408頁、本院卷一第145-168頁、181-191頁、卷三第10-17頁、26-29頁、89-9
5頁、133-135頁),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上開原共有人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16、編號34共有人欄所示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能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面積為41,844.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水利用地,非屬都市計劃內土地或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且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迄今仍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又系爭土地上使用現況大部分均作魚池使用,部分土地為閒置之魚池設施,且分別有一建物、土地公廟坐落其上等情,有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108年1月14日函可資參照(見調解卷二第19-45頁、本院卷一第20頁),並經本院於108年6月5日會同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並測繪,製有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5、116、135頁),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543號、68年台上字第324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並比較原物分配與變價分割之優劣後,認原告主張如附圖所示之原物分配為主要分割方法,並無不合,理由如下:
1、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現行民法第824條有鑑於共有物之性質或用益形態多樣複雜,對於裁判上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採多樣及柔軟性之規定。依該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如原物分配有困難時,雖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惟共有物之裁判上分割,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必須以原物分割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困難,例如原物性質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始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倘共有物在性質上並無不能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僅因共有人各執己見,難以整合其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者,法院仍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經濟價值及利用效益,依民法第824條所定之各種分割方法為適當之分配,尚不能逕行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有分配原物與變賣分配價金兩種,但為符合共有物分割及不動產現實利用之本旨,應以分配原物為原則,如以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始得判命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2、經查,系爭土地面積為41,844.00平方公尺,業如前述,而依附圖及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案,由被告鄧范玉妹、胡 黃廷桂 各自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39、139⑴位置(面積各為16,340.37平方公尺、16,237.74平方公尺)之土地,及被告鄧范玉妹與胡黃廷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39⑶位置(面積2,203.72平方公尺)土地,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各
2分之1繼續維持共有,與渠等現在使用魚池及房屋所在位置、面積均與分割前之使用狀態大致相符,衡情應符合上開當事人之現況使用利益。再由原告鄧純敦、胡金漳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39⑷位置(面積189.42平方公尺),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各2分之1繼續維持共有,與被告鄧范玉妹分得附圖所示編號139相鄰,而附圖編號139位置亦與被告 胡黃廷桂 分得編號139⑴位置毗連,且被告鄧范玉妹與原告鄧純敦、被告胡黃廷桂與原告胡金漳分別為母子關係(見調解卷二第135、136頁),故該共有狀態仍保留將來利用之餘地,亦應符合渠等意願。而原告鄧純敦、胡金漳及被告鄧范玉妹、胡黃廷桂所有之應有部分合計已超過5分之4,至於其餘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則均不甚大,若全受原物分配,勢必會使土地過度細分、不利於土地實際利用,且其中已到庭參與審理之被告均明示同意就分得部分予以變價,並依應有部分分配價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3頁),其餘未到場之共有人均未明示就分得部分有維持共有之意願,從而為避免法律關係趨於複雜,不宜率然創設新的共有關係,自無從採行部分共有人仍維持共有之原物分割方法,故由原告鄧純敦、胡金漳及被告鄧范玉妹、胡黃廷桂以外之其餘被告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39⑵位置(面積6,872.75平方公尺)之土地,並將所分得部分予以變價分割,土地變價分割後之價金即按如附表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取價金應為適當。
四、綜上所陳,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繼承人陳木遠、陳木根、彭運財、湯興全、古進賢、陳徐龍妹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暨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均為有理由,且以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為最適宜,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7項所示。
五、又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部分雖有理由,惟關於此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8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慧慧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權利範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1│陳昌盛、陳昌增、陳昌雲、陳昌銀、陳鼎鈞、陳順│ 公同 共有154595分之219│連帶負擔154595分之219│││妹、陳昌祿、陳昌相、黃陳美妹、陳幼妹、陳粉妹│││││、陳昌郎、陳昌勇、陳昌和、洪陳生妹、楊陳玉妹│││││、陳苓儀、陳蘭嬌、陳昌明、陳昌健、陳品蓉、陳│││││姿秀、黃范秋妹、黃張桂清、羅世栗、翁金玉、廖│││││黃嬌妹、黃連嬌、李達祥、李庚祥、李清祥、吳李│││││春嬌、朱李靜滿、葉斯銘、葉舜、葉斯洽、葉斯浩│││││、 廖葉珠妹 、張葉秀容、張淑淼、葉美菊、謝莊玉│││││燕、謝英妹、謝桂康、謝桂蘭、謝佾庭、謝佾樺、│││││陳信華、陳馨堂、陳秀容、陳梅春、陳秀美、陳美│││││樺、黃永康、梁黃秀琴、楊黃秀月、張黃秀珠、李│││││雲峯、李雲釗、李雲煥、李雲浩、李雲清、謝福典│││││、謝兆泓、謝宛螢、陳馨亮、陳桂芳、陳桂英、葉│││││雲祥、葉振源、葉振爐、葉炳相、葉月榮、葉庭瑜│││││、黃啓勉、黃啓祥、黃啓光、黃文芳、張美麗、黃│││││文光、黃佑蓮、黃佑菊、黃國仁、鄭黃美蓮、黃瑞│││││蓮、黃玉玲、黃鈺雯、黃秀滿、黃秀菊、黃慶洲、│││││黃慶忠、黃慶良、蔡桂炫、蔡桂銘、林蔡玉梅、蔡│││││玉蓮、徐煜煊、徐煜銘、徐煜春、魏徐秀溱、翁武│││││雄、黃志棋、黃才銘、施善普、施善惠、施甄雲、│││││彭靖蘭、翁林巍、翁林軍、翁玲慧、陳馨祥⑵、徐│││││玉珍、徐玉蓮、徐宏忠、徐宏煇、徐宏相、江瑞娥│││││、江維棠、江瑞鳳、陳美珍、謝育陞、謝旻樺(即│││││陳木遠之繼承人)│││├──┼──────────────────────┼────────────┼────────────┤│2│陳昌祿、陳昌相、黃陳美妹、陳幼妹、陳粉妹、葉│公同共有154595分之219│連帶負擔154595分之219│││雲祥、葉振源、葉振爐、葉炳相、葉月榮、葉庭瑜│││││(即陳木根之繼承人)│││├──┼──────────────────────┼────────────┼────────────┤│3│彭陳良妹、彭珍海、彭珍玉、彭保清、彭瑞珍、彭│公同共有30919分之107│連帶負擔30919分之107│││新惠(即彭運財之繼承人)│││├──┼──────────────────────┼────────────┼────────────┤│4│湯高玉英、陳昱蓉、羅貴露、湯進媛、湯文釗、湯│公同共有371028分之505│連帶負擔371028分之505│││木爐、湯季樺、湯鎧閤、湯木宏、湯茶妹、葉清灶│││││、魏葉秋妹、范祥南、范祥盆、范祥千、范秀英、│││││范銀妹、范錢妹、范金珠、鍾福賜、鍾仁祥、鍾昌│││││賜、鍾秉榮、鍾南賜、鍾桂香、鍾雅婷、陳美霜、│││││湯慶宗、何克男、葉素鍛、葉素碧、葉采紋、湯鎮│││││銨、湯謹銨、湯椀琇、黃湯素美、湯雅蓁、謝明樺│││││、謝明惠、湯裕右、湯於潤、湯富淵湯許威、湯健│││││易、葉品妍(原名葉韶芬)、湯雅茹、湯雅婷、湯│││││雅筑、劉復浩、劉復祥、劉福河、徐秀榮、劉徐秀│││││鳳、彭劉碧雲、劉碧霞、劉湯員妹、、謝寶峯、湯│││││美育、湯美栒、湯威端、湯國權、湯於月、蔡美珠│││││、湯哲鑑、湯雅理、湯雅智、湯哲嘉、徐秀銀、鍾│││││宜靜、鍾宜達、葉素鍛、葉素碧、葉采紋、吳芷葳│││││、吳卉芸、吳承緯、吳嘉湧(即湯興全之繼承人)│││├──┼──────────────────────┼────────────┼────────────┤│5│胡黃廷桂│00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6│陳秀琴│0000000分之155│0000000分之155│├──┼──────────────────────┼────────────┼────────────┤│7│陳月桂│0000000分之155│0000000分之155│├──┼──────────────────────┼────────────┼────────────┤│8│李省三│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9│李守正│649299分之475│649299分之475│├──┼──────────────────────┼────────────┼────────────┤│10│李守全│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11│李珍珍│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12│李守子│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13│李薰薰│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14│李玲玲│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15│李美美│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16│古憲征、古金姮、古菁洹(即古進賢之繼承人)│公同共有92757分之107│連帶負擔92757分之107│├──┼──────────────────────┼────────────┼────────────┤│17│古進明│92757分之107│92757分之107│├──┼──────────────────────┼────────────┼────────────┤│18│古進浩│92757分之107│92757分之107│├──┼──────────────────────┼────────────┼────────────┤│19│劉古美銀│92757分之107│92757分之107│├──┼──────────────────────┼────────────┼────────────┤│20│古芸禎│92757分之107│92757分之107│├──┼──────────────────────┼────────────┼────────────┤│21│鄧范玉妹│00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22│李瓊如│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23│陳俊仲│742056分之155│742056分之155│├──┼──────────────────────┼────────────┼────────────┤│24│陳俊良│742056分之155│742056分之155│├──┼──────────────────────┼────────────┼────────────┤│25│陳佩君│742056分之155│742056分之155│├──┼──────────────────────┼────────────┼────────────┤│26│陳木彩│216433分之2190│216433分之2190│├──┼──────────────────────┼────────────┼────────────┤│27│陳昌貴│123676分之365│123676分之365│├──┼──────────────────────┼────────────┼────────────┤│28│陳昌財│123676分之365│123676分之365│├──┼──────────────────────┼────────────┼────────────┤│29│黃陳維妹│865732分之365│865732分之365│├──┼──────────────────────┼────────────┼────────────┤│30│ 余陳枝妹 │865732分之365│865732分之365│├──┼──────────────────────┼────────────┼────────────┤│31│羅芳仁│0000000分之365│0000000分之365│├──┼──────────────────────┼────────────┼────────────┤│32│羅裕城│0000000分之365│0000000分之365│├──┼──────────────────────┼────────────┼────────────┤│33│羅世芳│0000000分之365│0000000分之365│├──┼──────────────────────┼────────────┼────────────┤│34│陳慧華、陳寶蘭、陳馨霖、陳瑞蘭、陳馨祥⑴、陳│公同共有216433分之438│連帶負擔216433分之438│││馨傑、陳馨禹繼承(即兼陳徐龍妹之繼承人)│││├──┼──────────────────────┼────────────┼────────────┤│35│陳慧華│216433分之438│216433分之438│├──┼──────────────────────┼────────────┼────────────┤│36│陳劉枝妹│432866分之219│432866分之219│├──┼──────────────────────┼────────────┼────────────┤│37│陳馨霖│432866分之219│432866分之219│├──┼──────────────────────┼────────────┼────────────┤│38│陳寶蘭│432866分之219│432866分之219│├──┼──────────────────────┼────────────┼────────────┤│39│陳瑞蘭│432866分之219│432866分之219│├──┼──────────────────────┼────────────┼────────────┤│40│郭鄭雪│432866分之219│432866分之219│├──┼──────────────────────┼────────────┼────────────┤│41│陳馨傑│432866分之219│432866分之219│├──┼──────────────────────┼────────────┼────────────┤│42│陳馨禹│432866分之219│432866分之219│├──┼──────────────────────┼────────────┼────────────┤│43│陳馨祥⑴│432866分之219│432866分之219│├──┼──────────────────────┼────────────┼────────────┤│44│陳寶珠│30919分之219│30919分之219│├──┼──────────────────────┼────────────┼────────────┤│45│陳葉牡丹│216433分之146│216433分之146│├──┼──────────────────────┼────────────┼────────────┤│46│陳馨連│649299分之803│649299分之803│├──┼──────────────────────┼────────────┼────────────┤│47│陳馨瑋│649299分之803│649299分之803│├──┼──────────────────────┼────────────┼────────────┤│48│陳馨彰│649299分之803│649299分之803│├──┼──────────────────────┼────────────┼────────────┤│49│陳珮君│216433分之146│216433分之146│├──┼──────────────────────┼────────────┼────────────┤│50│陳昌富│0000000分之4380│0000000分之4380│├──┼──────────────────────┼────────────┼────────────┤│51│陳昌榮│0000000分之2190│0000000分之2190│├──┼──────────────────────┼────────────┼────────────┤│52│陳五妹│0000000分之2190│0000000分之2190│├──┼──────────────────────┼────────────┼────────────┤│53│陳玉嬌│0000000分之2190│0000000分之2190│├──┼──────────────────────┼────────────┼────────────┤│54│陳玉華│0000000分之2190│0000000分之2190│├──┼──────────────────────┼────────────┼────────────┤│55│陳玉英│0000000分之2190│0000000分之2190│├──┼──────────────────────┼────────────┼────────────┤│56│莊謙堂│865732分之1095│865732分之1095│├──┼──────────────────────┼────────────┼────────────┤│57│莊陽明│865732分之1095│865732分之1095│├──┼──────────────────────┼────────────┼────────────┤│58│莊謙行│865732分之1095│865732分之1095│├──┼──────────────────────┼────────────┼────────────┤│59│莊如謀│865732分之1095│865732分之1095│├──┼──────────────────────┼────────────┼────────────┤│60│莊啟祥│865732分之1095│865732分之1095│├──┼──────────────────────┼────────────┼────────────┤│61│莊素珍│865732分之1095│865732分之1095│├──┼──────────────────────┼────────────┼────────────┤│62│莊素玉│865732分之1095│865732分之1095│├──┼──────────────────────┼────────────┼────────────┤│63│莊素英│865732分之1095│865732分之1095│├──┼──────────────────────┼────────────┼────────────┤│64│賴紹俊│216433分之365│216433分之365│├──┼──────────────────────┼────────────┼────────────┤│65│賴紹青│216433分之365│216433分之365│├──┼──────────────────────┼────────────┼────────────┤│66│賴紹溪│216433分之365│216433分之365│├──┼──────────────────────┼────────────┼────────────┤│67│賴紹金│216433分之365│216433分之365│├──┼──────────────────────┼────────────┼────────────┤│68│ 賴玉珍 │216433分之365│216433分之365│├──┼──────────────────────┼────────────┼────────────┤│69│徐玉海│865732分之365│865732分之365│├──┼──────────────────────┼────────────┼────────────┤│70│徐晟貴│865732分之365│865732分之365│├──┼──────────────────────┼────────────┼────────────┤│71│徐瑋憶│865732分之365│865732分之365│├──┼──────────────────────┼────────────┼────────────┤│72│徐瑋婷│865732分之365│865732分之365│├──┼──────────────────────┼────────────┼────────────┤│73│古正均│92757分之535│92757分之535│├──┼──────────────────────┼────────────┼────────────┤│74│葉陳梅蘭│30919分之438│30919分之438│├──┼──────────────────────┼────────────┼────────────┤│75│陳昌台│154595分之438│154595分之438│├──┼──────────────────────┼────────────┼────────────┤│76│ 陳詹金妹 │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77│陳馨鍾│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78│陳馨銘│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79│陳馨宏│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80│陳馨豪│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81│陳馨杰│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82│陳俊吉│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83│陳雪娥│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84│周玟慧│154595分之146│154595分之146│├──┼──────────────────────┼────────────┼────────────┤│85│陳軍秀(原名:陳柏樺)│154595分之146│154595分之146│├──┼──────────────────────┼────────────┼────────────┤│86│陳柏瑋│154595分之146│154595分之146│├──┼──────────────────────┼────────────┼────────────┤│87│戴安義│154595分之146│154595分之146│├──┼──────────────────────┼────────────┼────────────┤│88│戴伯儒│154595分之146│154595分之146│├──┼──────────────────────┼────────────┼────────────┤│89│戴媫怡│154595分之146│154595分之146│├──┼──────────────────────┼────────────┼────────────┤│90│陳昌傳│154595分之438│154595分之438│├──┼──────────────────────┼────────────┼────────────┤│91│廖陳喜妹│154595分之438│154595分之438│├──┼──────────────────────┼────────────┼────────────┤│92│徐陳藤妹│154595分之438│154595分之438│├──┼──────────────────────┼────────────┼────────────┤│93│陳巧妹│154595分之438│154595分之438│├──┼──────────────────────┼────────────┼────────────┤│94│陳馨城│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95│ 陳美華 │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96│陳靜華│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97│陳嘉孺│309190分之219│309190分之219│├──┼──────────────────────┼────────────┼────────────┤│98│陳昌鍊│216433分之438│216433分之438│├──┼──────────────────────┼────────────┼────────────┤│99│陳怡蓉│216433分之438│216433分之438│├──┼──────────────────────┼────────────┼────────────┤│100│陳郁萍│216433分之438│216433分之438│├──┼──────────────────────┼────────────┼────────────┤│101│陳冠蓉│216433分之438│216433分之438│├──┼──────────────────────┼────────────┼────────────┤│102│陳思穎│216433分之438│216433分之438│├──┼──────────────────────┼────────────┼────────────┤│103│陳鳳英│216433分之438│216433分之438│├──┼──────────────────────┼────────────┼────────────┤│104│陳碧娥│216433分之438│216433分之438│├──┼──────────────────────┼────────────┼────────────┤│105│楊桃妹│30919分之438│30919分之438│├──┼──────────────────────┼────────────┼────────────┤│106│蔡美寶│123676分之365│123676分之365│├──┼──────────────────────┼────────────┼────────────┤│107│胡金漳│0000000分之4527│0000000分之4527│├──┼──────────────────────┼────────────┼────────────┤│108│鄧純敦│0000000分之4527│0000000分之4527│└──┴──────────────────────┴────────────┴────────────┘附表二:
┌──────────────────────┬──────────────┐│本判決附圖之分配位置與面積│分割方法│├──────────────────────┼──────────────┤│如附圖編號139所示面積16,340.3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鄧范玉妹單獨所有。│├──────────────────────┼──────────────┤│如附圖編號139⑴所示面積16,237.7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胡黃廷桂單獨所有。│├──────────────────────┼──────────────┤│如附圖編號139⑵所示面積6,872.75平方公尺│分歸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告取得,│││並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三所示被告按附表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如附圖編號139⑶所示面積2,203.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鄧范玉妹、胡黃廷桂取│││得,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各二分之│││一維持共有。│├──────────────────────┼──────────────┤│如附圖編號139⑷所示面積189.4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鄧純敦、胡金漳取得,│││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各二分之一維│││持共有。│└──────────────────────┴──────────────┘附表三:
┌──┬──────────────────────┬───────────┬───────────┐│編號│當事人│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昌盛、陳昌增、陳昌雲、陳昌銀、陳鼎鈞、陳順│公同共有154595分之219│公同共有101567分之876│││妹、陳昌祿、陳昌相、黃陳美妹、陳幼妹、陳粉妹│││││、陳昌郎、陳昌勇、陳昌和、洪陳生妹、楊陳玉妹│││││、陳苓儀、陳蘭嬌、陳昌明、陳昌健、陳品蓉、陳│││││姿秀、黃范秋妹、黃張桂清、羅世栗、翁金玉、廖│││││黃嬌妹、黃連嬌、李達祥、李庚祥、李清祥、吳李│││││春嬌、朱李靜滿、葉斯銘、葉舜、葉斯洽、葉斯浩│││││、廖葉珠妹、張葉秀容、張淑淼、葉美菊、謝莊玉│││││燕、謝英妹、謝桂康、謝桂蘭、謝佾庭、謝佾樺、│││││陳信華、陳馨堂、陳秀容、陳梅春、陳秀美、陳美│││││樺、黃永康、梁黃秀琴、楊黃秀月、張黃秀珠、李│││││雲峯、李雲釗、李雲煥、李雲浩、李雲清、謝福典│││││、謝兆泓、謝宛螢、陳馨亮、陳桂芳、陳桂英、葉│││││雲祥、葉振源、葉振爐、葉炳相、葉月榮、葉庭瑜│││││、黃啓勉、黃啓祥、黃啓光、黃文芳、張美麗、黃│││││文光、黃佑蓮、黃佑菊、黃國仁、鄭黃美蓮、黃瑞│││││蓮、黃玉玲、黃鈺雯、黃秀滿、黃秀菊、黃慶洲、│││││黃慶忠、黃慶良、蔡桂炫、蔡桂銘、林蔡玉梅、蔡│││││玉蓮、徐煜煊、徐煜銘、徐煜春、魏徐秀溱、翁武│││││雄、黃志棋、黃才銘、施善普、施善惠、施甄雲、│││││彭靖蘭、翁林巍、翁林軍、翁玲慧、陳馨祥⑵、徐│││││玉珍、徐玉蓮、徐宏忠、徐宏煇、徐宏相、江瑞娥│││││、江維棠、江瑞鳳、陳美珍、謝育陞、謝旻樺(即│││││陳木遠之繼承人)│││├──┼──────────────────────┼───────────┼───────────┤│2│陳昌祿、陳昌相、黃陳美妹、陳幼妹、陳粉妹、葉│公同共有154595分之219│公同共有101567分之876│││雲祥、葉振源、葉振爐、葉炳相、葉月榮、葉庭瑜│││││(即陳木根之繼承人)│││├──┼──────────────────────┼───────────┼───────────┤│3│彭陳良妹、彭珍海、彭珍玉、彭保清、彭瑞珍、彭│公同共有30919分之107│公同共有101567分之2140│││新惠(即彭運財之繼承人)│││├──┼──────────────────────┼───────────┼───────────┤│4│湯高玉英、陳昱蓉、羅貴露、湯進媛、湯文釗、湯│公同共有371028分之505│公同共有304701分之2525│││木爐、湯季樺、湯鎧閤、湯木宏、湯茶妹、葉清灶│││││、魏葉秋妹、范祥南、范祥盆、范祥千、范秀英、│││││范銀妹、范錢妹、范金珠、鍾福賜、鍾仁祥、鍾昌│││││賜、鍾秉榮、鍾南賜、鍾桂香、鍾雅婷、陳美霜、│││││湯慶宗、何克男、葉素鍛、葉素碧、葉采紋、湯鎮│││││銨、湯謹銨、湯椀琇、黃湯素美、湯雅蓁、謝明樺│││││、謝明惠、湯裕右、湯於潤、湯富淵湯許威、湯健│││││易、葉品妍(原名葉韶芬)、湯雅茹、湯雅婷、湯│││││雅筑、劉復浩、劉復祥、劉福河、徐秀榮、劉徐秀│││││鳳、彭劉碧雲、劉碧霞、劉湯員妹、、謝寶峯、湯│││││美育、湯美栒、湯威端、湯國權、湯於月、蔡美珠│││││、湯哲鑑、湯雅理、湯雅智、湯哲嘉、徐秀銀、鍾│││││宜靜、鍾宜達、葉素鍛、葉素碧、葉采紋、吳芷葳│││││、吳卉芸、吳承緯、吳嘉湧(即湯興全之繼承人)│││├──┼──────────────────────┼───────────┼───────────┤│5│陳秀琴│0000000分之155│0000000分之775│├──┼──────────────────────┼───────────┼───────────┤│6│陳月桂│0000000分之155│0000000分之775│├──┼──────────────────────┼───────────┼───────────┤│7│李省三│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0│├──┼──────────────────────┼───────────┼───────────┤│8│李守正│649299分之475│0000000分之9500│├──┼──────────────────────┼───────────┼───────────┤│9│李守全│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0│├──┼──────────────────────┼───────────┼───────────┤│10│李珍珍│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0│├──┼──────────────────────┼───────────┼───────────┤│11│李守子│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2375│├──┼──────────────────────┼───────────┼───────────┤│12│李薰薰│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2375│├──┼──────────────────────┼───────────┼───────────┤│13│李玲玲│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2375│├──┼──────────────────────┼───────────┼───────────┤│14│李美美│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2375│├──┼──────────────────────┼───────────┼───────────┤│15│古憲征、古金姮、古菁洹(即古進賢之繼承人)│公同共有92757分之107│公同共有304701分之2140│├──┼──────────────────────┼───────────┼───────────┤│16│古進明│92757分之107│304701分之2140│├──┼──────────────────────┼───────────┼───────────┤│17│古進浩│92757分之107│304701分之2140│├──┼──────────────────────┼───────────┼───────────┤│18│劉古美銀│92757分之107│304701分之2140│├──┼──────────────────────┼───────────┼───────────┤│19│古芸禎│92757分之107│304701分之2140│├──┼──────────────────────┼───────────┼───────────┤│20│李瓊如│0000000分之475│0000000分之4750│├──┼──────────────────────┼───────────┼───────────┤│21│陳俊仲│742056分之155│609402分之775│├──┼──────────────────────┼───────────┼───────────┤│22│陳俊良│742056分之155│609402分之775│├──┼──────────────────────┼───────────┼───────────┤│23│陳佩君│742056分之155│609402分之775│├──┼──────────────────────┼───────────┼───────────┤│24│陳木彩│216433分之2190│710969分之43800│├──┼──────────────────────┼───────────┼───────────┤│25│陳昌貴│123676分之365│101567分之1825│├──┼──────────────────────┼───────────┼───────────┤│26│陳昌財│123676分之365│101567分之1825│├──┼──────────────────────┼───────────┼───────────┤│27│黃陳維妹│865732分之365│710969分之1825│├──┼──────────────────────┼───────────┼───────────┤│28│余陳枝妹│865732分之365│710969分之1825│├──┼──────────────────────┼───────────┼───────────┤│29│羅芳仁│0000000分之365│0000000分之1825│├──┼──────────────────────┼───────────┼───────────┤│30│羅裕城│0000000分之365│0000000分之1825│├──┼──────────────────────┼───────────┼───────────┤│31│羅世芳│0000000分之365│0000000分之1825│├──┼──────────────────────┼───────────┼───────────┤│32│陳慧華、陳寶蘭、陳馨霖、陳瑞蘭、陳馨祥⑴、陳│公同共有216433分之438│公同共有710969分之8760│││馨傑、陳馨禹繼承(即兼陳徐龍妹之繼承人)│││├──┼──────────────────────┼───────────┼───────────┤│33│陳慧華│216433分之438│710969分之8760│├──┼──────────────────────┼───────────┼───────────┤│34│陳劉枝妹│432866分之219│710969分之2190│├──┼──────────────────────┼───────────┼───────────┤│35│陳馨霖│432866分之219│710969分之2190│├──┼──────────────────────┼───────────┼───────────┤│36│陳寶蘭│432866分之219│710969分之2190│├──┼──────────────────────┼───────────┼───────────┤│37│陳瑞蘭│432866分之219│710969分之2190│├──┼──────────────────────┼───────────┼───────────┤│38│郭鄭雪│432866分之219│710969分之2190│├──┼──────────────────────┼───────────┼───────────┤│39│陳馨傑│432866分之219│710969分之2190│├──┼──────────────────────┼───────────┼───────────┤│40│陳馨禹│432866分之219│710969分之2190│├──┼──────────────────────┼───────────┼───────────┤│41│陳馨祥⑴│432866分之219│710969分之2190│├──┼──────────────────────┼───────────┼───────────┤│42│陳寶珠│30919分之219│101567分之4380│├──┼──────────────────────┼───────────┼───────────┤│43│陳葉牡丹│216433分之146│710969分之2920│├──┼──────────────────────┼───────────┼───────────┤│44│陳馨連│649299分之803│0000000分之16060│├──┼──────────────────────┼───────────┼───────────┤│45│陳馨瑋│649299分之803│0000000分之16060│├──┼──────────────────────┼───────────┼───────────┤│46│陳馨彰│649299分之803│0000000分之16060│├──┼──────────────────────┼───────────┼───────────┤│47│陳珮君│216433分之146│710969分之2920│├──┼──────────────────────┼───────────┼───────────┤│48│陳昌富│0000000分之4380│0000000分之87600│├──┼──────────────────────┼───────────┼───────────┤│49│陳昌榮│0000000分之2190│0000000分之43800│├──┼──────────────────────┼───────────┼───────────┤│50│陳五妹│0000000分之2190│0000000分之43800│├──┼──────────────────────┼───────────┼───────────┤│51│陳玉嬌│0000000分之2190│0000000分之43800│├──┼──────────────────────┼───────────┼───────────┤│52│陳玉華│0000000分之2190│0000000分之43800│├──┼──────────────────────┼───────────┼───────────┤│53│陳玉英│0000000分之2190│0000000分之43800│├──┼──────────────────────┼───────────┼───────────┤│54│莊謙堂│865732分之1095│710969分之5475│├──┼──────────────────────┼───────────┼───────────┤│55│莊陽明│865732分之1095│710969分之5475│├──┼──────────────────────┼───────────┼───────────┤│56│莊謙行│865732分之1095│710969分之5475│├──┼──────────────────────┼───────────┼───────────┤│57│莊如謀│865732分之1095│710969分之5475│├──┼──────────────────────┼───────────┼───────────┤│58│莊啟祥│865732分之1095│710969分之5475│├──┼──────────────────────┼───────────┼───────────┤│59│莊素珍│865732分之1095│710969分之5475│├──┼──────────────────────┼───────────┼───────────┤│60│莊素玉│865732分之1095│710969分之5475│├──┼──────────────────────┼───────────┼───────────┤│61│莊素英│865732分之1095│710969分之5475│├──┼──────────────────────┼───────────┼───────────┤│62│賴紹俊│216433分之365│710969分之7300│├──┼──────────────────────┼───────────┼───────────┤│63│賴紹青│216433分之365│710969分之7300│├──┼──────────────────────┼───────────┼───────────┤│64│賴紹溪│216433分之365│710969分之7300│├──┼──────────────────────┼───────────┼───────────┤│65│賴紹金│216433分之365│710969分之7300│├──┼──────────────────────┼───────────┼───────────┤│66│賴玉珍│216433分之365│710969分之7300│├──┼──────────────────────┼───────────┼───────────┤│67│徐玉海│865732分之365│710969分之1825│├──┼──────────────────────┼───────────┼───────────┤│68│徐晟貴│865732分之365│710969分之1825│├──┼──────────────────────┼───────────┼───────────┤│69│徐瑋憶│865732分之365│710969分之1825│├──┼──────────────────────┼───────────┼───────────┤│70│徐瑋婷│865732分之365│710969分之1825│├──┼──────────────────────┼───────────┼───────────┤│71│古正均│92757分之535│304701分之10700│├──┼──────────────────────┼───────────┼───────────┤│72│葉陳梅蘭│30919分之438│101567分之8760│├──┼──────────────────────┼───────────┼───────────┤│73│陳昌台│154595分之438│101567分之1752│├──┼──────────────────────┼───────────┼───────────┤│74│陳詹金妹│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75│陳馨鍾│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76│陳馨銘│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77│陳馨宏│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78│陳馨豪│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79│陳馨杰│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80│陳俊吉│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81│陳雪娥│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82│周玟慧│154595分之146│101567分之584│├──┼──────────────────────┼───────────┼───────────┤│83│陳軍秀(原名;陳柏樺)│154595分之146│101567分之584│├──┼──────────────────────┼───────────┼───────────┤│84│陳柏瑋│154595分之146│101567分之584│├──┼──────────────────────┼───────────┼───────────┤│85│戴安義│154595分之146│101567分之584│├──┼──────────────────────┼───────────┼───────────┤│86│戴伯儒│154595分之146│101567分之584│├──┼──────────────────────┼───────────┼───────────┤│87│戴媫怡│154595分之146│101567分之584│├──┼──────────────────────┼───────────┼───────────┤│88│陳昌傳│154595分之438│101567分之1752│├──┼──────────────────────┼───────────┼───────────┤│89│廖陳喜妹│154595分之438│101567分之1752│├──┼──────────────────────┼───────────┼───────────┤│90│徐陳藤妹│154595分之438│101567分之1752│├──┼──────────────────────┼───────────┼───────────┤│91│陳巧妹│154595分之438│101567分之1752│├──┼──────────────────────┼───────────┼───────────┤│92│陳馨城│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93│陳美華│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94│陳靜華│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95│陳嘉孺│309190分之219│101567分之438│├──┼──────────────────────┼───────────┼───────────┤│96│陳昌鍊│216433分之438│710969分之8760│├──┼──────────────────────┼───────────┼───────────┤│97│陳怡蓉│216433分之438│710969分之8760│├──┼──────────────────────┼───────────┼───────────┤│98│陳郁萍│216433分之438│710969分之8760│├──┼──────────────────────┼───────────┼───────────┤│99│陳冠蓉│216433分之438│710969分之8760│├──┼──────────────────────┼───────────┼───────────┤│100│陳思穎│216433分之438│710969分之8760│├──┼──────────────────────┼───────────┼───────────┤│101│陳鳳英│216433分之438│710969分之8760│├──┼──────────────────────┼───────────┼───────────┤│102│陳碧娥│216433分之438│710969分之8760│├──┼──────────────────────┼───────────┼───────────┤│103│楊桃妹│30919分之438│101567分之8760│├──┼──────────────────────┼───────────┼───────────┤│104│蔡美寶│123676分之365│101567分之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