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6號反訴原告 王莉娟 訴訟代理人 李文廣 反訴被告 林惠 就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