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90號上訴人 黃桂圓 訴訟代理人 黃建智
黃文隆 被上訴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上訴人 施森德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李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