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林東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