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 蘇文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益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2,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