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雲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11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唐雲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始主張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㈢所載之竊盜犯行亦有自首而得減輕其刑之適用,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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