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郭景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宜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