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債權人直航聯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和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可供辨識汽車出租人為債權人公司之汽車出租單影本
(因台端所附之汽車出租單無債權人公司任何資料,無法辨識出租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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