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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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黃玉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吳朔雄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黃玉環│150,752元│MN0000000│108年9月30日││││限公司永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