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藝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怡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被告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8,444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10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9頁)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表可佐(本院卷第47至53頁),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