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景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