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士洋(原名蕭炳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士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士洋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21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文家倩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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