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108號抗告人 顏玉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朱燦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係就法官所審判之訴訟事件,具有法定迴避之原因,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其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雖有明文。然受迴避聲請之法官已非該訴訟事件之審理法官事件,聲請人聲請其迴避,於法自有不合,不應准許。本件抗告人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14號(下稱系爭民事訴訟事件)之承審法官吳佳薇未依法停止訴訟向原法院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查系爭民事訴訟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2日轉由原法院乙股承辦,已非由吳佳薇法官承辦該事件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為憑(本院卷第27頁)。是依前揭說明,抗告人聲請其迴避,即失依據,不應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雖與本院理由不同,然結論並無二致。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仍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楊雅清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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