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444號
原告 黃郁雯
訴訟代理人 王竣民
被告 林雨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08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