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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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家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家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徐家豐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受刑人徐家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4.27│100.05.11│100.05.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少│臺中地檢100年度少│臺中地檢100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58號│連偵字第58號│連偵字第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101年度上訴字第556│101年度上訴字第55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6.13│101.06.13│101.06.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101年度上訴字第556│101年度上訴字第55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7.06│101.07.06│101.07.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80號(編號1-│字第8780號(編號1-│字第8780號(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發監執行)│1年7月,發監執行)│1年7月,發監執行)│└────────┴─────────┴─────────┴─────────┘
受刑人徐家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01.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3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195號││││審├──────┼─────────┼─────────┼─────────┤││判決日期│101.09.13│││├─┼──────┼─────────┼─────────┼─────────┤│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決││11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0.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638號(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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