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馬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撤緩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宏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應更正
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犯罪事實欄第7至13行之記載,應補充更正記載為「陳宏宇
拾獲該信用卡後,知悉該信用卡兼具『一卡通』功能,於特
約機構或商店加值或小額消費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
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一卡通票證
公司進行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新臺幣(下同)500元,
竟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單一犯
意,利用所持具上開功能之信用卡於特約機構或商店加值、
小額消費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無庸支付
現金、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
權金額之機制,接續於附表所示日期、時間,在前揭超商內
之自動加值收費設備,以小額感應付款購買遊戲點數金額共
計6,500元並自動加值8次,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
陳宏宇就附表所示之自動加值金額均為 紀麗君 所為而核准撥
款,以此不正方法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6,50
0元,足以生損害於紀麗君及聯邦銀行。」
二、被告陳宏宇利用上開信用卡所兼具之一卡通功能消費,因上
開卡片於「儲值於卡內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
消費金額」時,即自動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
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一卡通票證公司進行儲值
(所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
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即會自動加值,此時被告並無
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
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持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
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
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
得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條第2項、「第1項
」)。又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為多次以不正方
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及相同地點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自始係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
、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
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素行尚可;其拾獲他人遺失物,不思通知失主或循
法送交有關單位招領,反侵占入己,復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
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法之觀念
,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如數賠償並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7頁),
態度尚佳;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
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被告持告訴人信用卡自動加值功能獲取之不法利益共計6,50
0元,已全部返還被害人,有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
紀錄單、和解書可憑(見偵卷第25頁、第37頁),是此部分
犯罪所得既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
額;至被告所侵占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因未扣案,本院衡酌
為避免日後為執行沒收或追徵價額而過度耗費司法資源,爰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339條之1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莊茹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7號
被告陳宏宇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0○0號
居澎湖縣○○市○○里○○街○○巷○○
號2樓1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宇為全家超商「澎湖百利門市」(址設澎湖縣○○市○
○路○○○號)之店員,負責櫃台收銀工作。緣陳宏宇於民國
109年7月18日17時許,在該超商外之休息區,拾獲紀麗君
所有、不慎遺落該處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
-XXXX-XXXX-8907號)1張,詎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及侵占他人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信用卡侵占入己;陳宏
宇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
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日期、時間,在前揭超商內,接續盜
刷上開信用卡而加值「一卡通」以支付購買遊戲點數費用共
8次(各次盜刷金額詳如附表),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而核
准撥款,以此詐術獲得免支付儲值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
計新臺幣(下同)6,500元,足以生損害於紀麗君及聯邦銀
行。
二、案經紀麗君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宏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紀麗君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
立具之爭議交易聲明書1份、聯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交
易紀錄查詢結果、刑案現場平面圖各1張、全家超商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8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及同法第
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嫌
。又被告前揭8次刷卡消費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基於同一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下接續所為,
各該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屬接續犯。再被
告所犯侵占遺失物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2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持上開聯邦銀行信
用卡盜刷之金額6,500元,為本件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然被告已賠償告訴人並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公務電話紀
錄單在卷可查(本署109年度偵字第648號卷第23-25頁、
第37頁),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追徵,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檢察官林季瑩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文雄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刷卡日期│刷卡時間│刷卡金額│
├──┼───────┼──────┼─────┤
│1│109年7月18日│18時58分40秒│500元│
├──┼───────┼──────┼─────┤
│2│同上│21時34分58秒│500元│
├──┼───────┼──────┼─────┤
│3│同上│22時58分28秒│1,000元│
├──┼───────┼──────┼─────┤
│4│同上│23時27分7秒│1,000元│
├──┼───────┼──────┼─────┤
│5│109年7月19日│15時14分44秒│1,000元│
├──┼───────┼──────┼─────┤
│6│同上│16時52分38秒│1,000元│
├──┼───────┼──────┼─────┤
│7│109年7月20日│20時14分6秒│1,000元│
├──┼───────┼──────┼─────┤
│8│同上│21時2分8秒│500元│
├──┴───────┴──────┴─────┤
│刷卡總金額: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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