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少軒 上訴人即被告 周文鵬 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60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7,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被告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1,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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