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昆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受讓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明細、期間、利率、金額。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