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育誠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之判決確定日期欄關於「99年10月27日」之記載,分別更正為「100年1月10日」及「99年12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之判決確定日期欄關於「99年10月27日」之記載,係「100年1月10日」及「99年12月15日」之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