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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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18號聲請人箱根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錫卿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依聲請狀所附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所示,本件構成聲請人破產財團之價額為新台幣2,580,59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000元,茲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