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18號聲請人箱根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錫卿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依聲請狀所附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所示,本件構成聲請人破產財團之價額為新台幣2,580,59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000元,茲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