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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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1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甲○○財產,應先經本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開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員名單以供本院選任參考。
三、親屬會議允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會議紀錄。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薛淑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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