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何俊陞 法定代理人 何國禎
袁素貞 被告臺中市市立居仁國中.法定代理人 張永宗 上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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