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8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80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雖有相對人丙○○之簽名,惟約定之清償期尚未屆至;又債權人就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支票亦未提出提示之證明,是以,債權人對二人均無請求權,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