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陸拾陸萬玖仟零陸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
臺北市○○區○○段4小段321地號土地283,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64.85平方公尺×1/8(應有部分)=37,669,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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