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6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罹患不明疾病,現依賴導尿排泄,急需就醫,因聲請人已針對案情陳述明確,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如能具保停止羈押,日後將遵期到庭接受審判,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
欺與偽造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係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於民國97年8月22日裁定羈押之。
㈡就聲請人被訴之上開案件,本院已定將於97年10月30日審
理,審酌聲請人之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消滅,故仍有羈押之必要。又聲請人於97年9月23日準備程序中,雖坦承大部分之被訴犯行,然仍否認曾冒用被害人 朱美雲 名義標取會款,此部分事實為何,猶待本院審理究明,是聲請人認其已針對案情陳述明確而無羈押之必要此點,自非足採。至聲請人表示其罹患不明疾病,現依賴導尿排泄,急需具保至所外就醫乙節,經臺灣臺北看守所函覆本院表示,據97年8月28日心電圖檢查結果,聲請人右心室擴大,右束傳導完全阻斷,宜進一步檢查;另因解尿困難,目前尿管留置中於病舍療養,依其病況可持續門診追蹤或依病況需要戒送外醫診療,此有該所97年10月3日北所衛字第0970011477號函在卷可稽,益徵監所現時仍可提供必要之照護,聲請人亦無非予外出救醫,不能診斷治療之情事存在,自難認其存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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