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鴻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仿WALTHER廠PK/S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仿WALTHER廠PK/S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欣怡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