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