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6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惠姝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就
下列事項應予補正。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
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以「蔡惠姝之繼承
人」為被告,惟並未記載蔡惠姝之繼承人為何人,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年籍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蔡惠姝之除戶證明
及繼承系統表,原告並應依繼承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需含
證物),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