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61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陳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費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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