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8日,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1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838號),判處拘役30日,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1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本件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又所犯過失傷害罪,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之罪,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