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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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拘提管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36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間拘提管收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管字第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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