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6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46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七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板院輔刑華九十七訴二六六七號函命被告於函文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函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經寄送至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予被告收受,有原審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附於本院卷),被告迄未補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