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張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
共同送達地:台中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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