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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