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理由部分補充記載被告甲○○係連續幫助「 陳當 」、 洪春好 及不詳年籍之成年人犯連續犯詐欺取財罪外,餘均與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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